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否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Q: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是否可选择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A:开展平行对照临床试验时,如因合理理由不能采用已上市同类产品作为对照产品,可综合考虑产品设计特征、临床试验前研究结果、风险受益分析、临床试验目的、临床试验评价指标和随访时间等因素,考虑选择疗效和安全性已得到公认、适用范围与试验器械相同、临床试验设定的评价指标与试验器械具有可比性的已上市相似产品作为对照产品。
来源:国家器审中心
发布时间:2024-11-28
展开全文
其他新闻
- 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的产品可否直接引用? 2024-11-28
- 接受境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时,是否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中必需要包括华人试验数据? 2024-11-28
- 《需要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医疗器械是否必须在境内开展临床试验? 2024-11-28
-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样本量如何计算? 2024-11-28
- YY 0469—2023《医用外科口罩》等新版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发布 2024-11-28
- YY 0315—2023《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新版标准发布 2024-11-28
- 小型分子筛制氧机注册技术资料怎么撰写 2024-11-28
- 血液透析设备注册审评资料编写指南 2024-11-28
- 血液透析设备注册审评资料怎么撰写 2024-11-28
- 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注册技术审评资料怎么撰写 2024-11-28